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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泾源县投资优惠政策
2006-08-19 10:33  文章来源:宁夏商务编辑部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

一、凡来我县独资新建生产企业(包括兴办原材料基地),投产后5年内免征所得税,增值税25%的部分、城市维护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税,投资后,5年内全额返还;土地使用税在建设期内免征,投产后免征5年;从事资源开发的企业可返还资源税3—8年。

二、凡来我县合资、合作新建产业企业、外联方投资占总额25%以上的,合资、合作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投产后,视外联方投资比例,对新增效给予3—5年免征所得税、返还25%的增值税的优惠。5年内按50%返还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产方向调节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免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流转附加税收。

三、来我县独资、合资兴办第三产业的,3—4年内免征所得税,1—2年内返还营业税,3年内按50%返还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使用和房产税。

四、凡来我县独资、合资、合作兴办的各类企业,需占用土地的,经政府批准后,按规定地价的30%—50%优惠出让给建设用地单位。

五、凡来我县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的,自受益年度起免征农业税和农林牧产税10年。此类项目需占用荒地的,可以划拨方式提供。

六、凡来我县独资或合资控股兴办农业资源加工的企业,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从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10年。

七、鼓励县外优势企业同我县企业联合经营,外联方投人比例达到25%以上,合作期限5年以上,合营企业保证上缴财政基数的前提下,超基数部分免征属地方财政收入的所得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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