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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泾源县林木种苗管理办法
2006-08-19 10:24  文章来源:宁夏商务编辑部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依法治种,切实加强我县林木种苗的管理,规范林木种苗生产、购买和调运工作,提高我县林木种苗质量,为造林绿化和生态环境建设打下良好的物质基础,实现林木种苗向标准化、良种化的目标逐步迈进。根据《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林木种苗管理办法》(宁林发[2001]40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全县各乡镇林业站及局属各单位,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泾源县林业局是林木种苗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下设林木种菌管理站,并确定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全县苗木生产、供应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泾源县林业局设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全县林木良种的审定工作,审定委员会由林业局、林业站、种苗站的专职人员组成。

第五条县林木种苗管理站负责种苗生产、供应、调运等环节上的管理工作。管理实行林业主管部门责任制,其主要职责是制定种苗生产规划、计划、组织种苗生产、采收、供应、种苗基地建设的实施和资金的使用管理;宣传、贯彻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组织管理技术人员培训及提供种苗生产供应信息服务。

第六条县林木种苗管理站专职人员负责种苗的出圃、采收、加工、贮藏、调运管理和检验检疫,并指导搞好良种引进、选育、鉴定、扩繁和推广工作。

第三章 种苗生产经营

第七条泾源县林木种苗管理站负责全县国有林场、苗圃及种苗基础建设的规划,计划编制,有计划的组织种苗基地的实施。

第八条种子生产计划应列入年度全县林业生产计划,用种的乡(镇)及个人应于每年九月份做好下年度的计划,包括种子品种、数量及需调进、调出的,按统一表格填报泾源县林木种苗管理站,以便汇总后统筹安排采种和调种计划。苗木生产以乡为单位,统一组织,育苗任务主要以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育苗为主体,其它单位与个人育苗为补充。

第九条实行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除县级骨干苗圃、国有林场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自治区种苗管理总站核发;县境外调运经营苗木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区林木种苗管理总站核发;其它单位和个人的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林木种苗管理站核发。

第十条为提高林木种苗质量,种苗生产应当执行种苗生产技术规程和种苗检验、检疫规程,并建立种苗生产档案。

第四章 种苗调拨、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凡国家投资的重点工程(退耕还林、生态林业建设、三北四期防护林建设、天然林保护工程建设等)造林,必须使用林木良种,所使用的苗木必须是I、Ⅱ级合格苗,其中I级苗不能少于50%;所供苗木必须实行“一签三证”(即苗木标签、出圃证、合格证、检疫证)制度,同时实行验收单、入库单、出库单制度,其中验收单、入库单须经;人或三人以上签字方可生效,出库单上必须有接受们乡、镇或个体)主管人员签字。

第十二条根据全县造林任务对林木种苗的需求,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种苗余缺调剂,乡内无法解决的,由县林木种苗管理站协助解决。供给量以该乡(镇)的规划设计面积为准。

第十三条出圃苗木起苗后按规定包装运营,林木种苗调运要严格按照技术规程操作。就地育苗造林的,要做到随起苗、随假植、随栽植、随浇水。苗木调运要做到苗根沾浆、包装保湿、加盖篷布后运输,运输过程中要严禁风吹日晒,及时浇水降温保湿,运苗到造林地后,立即假植浇水,随栽随取,确保苗木鲜活。

第十四条需调拨种子时,由县种苗站给使用种子的单位或个人出具种子产地证明和质量检验结果报告单。

第十五条林木种子在调运过程中,要附有种子产地标签,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检疫合格证书。苗木出圃时要附有苗木产地标签和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苗木质量检验、检疫证书。育苗、造林单位凭证育苗造林,并记入育苗档案,作为年度林业生产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十六条种苗使用者因种苗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由出售种苗的经营者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种苗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苗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追偿。

第十七条泾源县林木种苗管理站应根据本县林木结实丰欠规律及林业重点治理工程用种需要,组织贮备林木种子。

第五章 种苗检验检疫

第十八条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的种苗质量应当达到自治区的种苗质量标准,并附有种苗检验、检疫证书,县林木种苗管理站有权对其种苗质量进行取样抽查、检疫。

第十九条县林木种苗管理站和县林木病虫害防治检疫站负责全县的林木种苗抽检和仲裁。检疫检验员按照行政权限负责对国营、集体和个人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种苗进行抽查和普检。林木种苗检验员依照《林木种子质量分级》、《林木种子检验规程》和《宁夏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标准》进行检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对种苗生产,供应中不按本办法进行的,由县林木种苗管理站吊销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凡经营不合标准的林木种苗,未经检验或检疫的种苗,以及在种苗流通环节中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不法行为,林木种苗稽查人员有权根据有关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在种苗签证管理中不按技术规程检验或伪造签证造成损失的工作人员追究其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从外省(区)调入或向外调出苗木,否则由县林木种苗管理站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林木种苗管理办法》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苗木栽植过程中,如有偷盗、撒废苗木者,将依据苗木的实际价值予以处罚,对于数量大,情节严重者,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今后凡进行造林项目验收,首先对所用种苗的“一签三证”进行检验,凡不具备条件的不予验收。

第二十五条林木种苗监测检验员必须具有专门知识,必须通过自治区种苗管理总站专业培训考核和综合执法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林木种苗监测检验员合格证。办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扎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第二十六条林木种苗检测检验员要秉公执法。如发现在苗木检测检疫或购买、调运环节上,以权谋私,弄虚作假者,要给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泾源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质量检验证、种苗标签由泾源县林木种苗管理站统一印制核发,检疫证由泾源县森防检疫站按规定核发。在自治区林业局统一制发的签证实行前,本县统一使用签证(见附件)。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2年8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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